读书过瘾。
元代蒙古刑律打人以打“七”下为统一标准,不同于之前中原王朝以“十”为数。
《元史·刑法志》载:“笞刑”分罪轻罪重由打“七”下至“十七、二十七、三十七、四十七、五十七”,“杖刑”则由“六十七”至“七十七、八十七、九十七、一百零七”。
据说,用意在于慈悲,即“天饶他一下,地饶他一下,我饶他一下”。该打十下,减为七下。
但好像因为蒙古人数学不好,本来该打一百下的,按理应该减为九十七下,未想却增为一百零七下。故刑部尚书王约(这个名字起得好,“约法三章”之约,“约省”之意。中华书局版《史记》至今还将此“约”释为“约定”之“约”,大谬!)上言:“国朝之制,笞杖十减为七,今之杖一百者,宜止九十七,不当又加十也。”(《元史·刑法志》)但不知何故,未被采纳。
看来,打屁股该打几下,多打几下,少打几下,也是有讲究的。
这就是文明!
以上为读杨志玖先生所撰《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——从他所记元代节日和刑制谈起》(《文史知识》1998年第9期第112-115页)一文随手所记。